《民法通则》
  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了拾得者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的请求权。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籍、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从、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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