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无锡市火车站地区秩序管理的规定

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处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维护铁路车站公共秩序的通告》、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通[2005]6号《关于加强无锡市火车站地区秩序管理的通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要求,树立城市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广大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火车站地区严禁以下行为:
   1、以牟利为目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拉客行为,包括招揽住宿、就餐、消费、拉客乘车,拉客旅游等;
   2、以牟利为目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无证流动叫卖兜售商品;
   3、以牟利为目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利用摩托车或残疾车进行非法载客营运,或在本地区违反禁停规定,非法停留、候客、招揽客人;
   4、以牟利为目的的强买强卖行为,包括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5、以牟利为目的的伪造、变造、倒卖车票;
   6、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公然侮辱、诽谤、威胁、寻衅滋事、殴打等方法危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7、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火车站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所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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